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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法院如何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研报告
谈基层法院如何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12-01 15:10:40 打印 字号: | |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且日益凸显,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很复杂。这就要求要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正确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是关键因素。这就需要广大基层维稳工作人员善于发现不稳定因素、善于分析不稳定因素、善于化解不稳因素。为此,就基层维稳工作人员如何提高素质,做好维稳工作谈几点建议:

  一、培养“三识”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前提。

   良好的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作为基层维稳工作人员要重点培养三个意识,即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超前意识。 一是培养大局意识。什么是大局呢?科学发展观指出,“第一要义是发展,必须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发展作为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江泽民同志提出了“稳定压倒一切”的科学论断。所以,培养大局意识,就是培养发展的意识、稳定的意识;就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断开拓发展思路、丰富发展内涵,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稳定做为一个全新的课题摆在我们面前。做好维稳工作,首先要培养大局意识。只有养成大局意识,在工作中,才能立足于大局,视野宽阔,不拘泥于一时一事,从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二是要培养责任意识。古语云:在其位,谋其政;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培养责任意识,就是要求基层维稳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心,更应该有维护大局利益的责任心,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去正确看待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稳定是第一责任”,基层维稳工作人员要看到自己责任的重要性,要有崇高感和神圣感。要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尽职尽责尽心的去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三是要培养超前意识。培养超前意识,就是要求基层维稳工作人员要从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显性的不稳定因素中,增强洞察力,增强预见性,做好风险评估,及时打出预警信号,促进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事生非,小事变大,大事变炸”。做到未雨绸缪,有利于争取工作主动权,防止工作被动,即使处理得再好的矛盾纠纷也会造成负面的影响。所以培养超前意识是基层维稳工作人员应有的意识品质。

  二、加强“三学”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基础。

   “非学无以广才”,就是说不学习就不能增强自已的才能。“多读胸中有本”,也是说不学习就没有做事的本领和基础。所以作为维稳工作人员更应该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学习,夯实基础,增强本领。应该重点学理论、学法律、学政策。一是学理论。就是要学党的基本理论,用理论去丰富头脑,用理论去指引行动。当前重点就是要学好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同时要学习维护稳定工作的理论。当前维护稳定工作理论日渐深入。没有理论做事,就会没有方向,漫无边际,就会抓不住根本,不得要领,结果就会事倍功半,甚至会适得其反。所以要学理论,增强工作目的性和有效性。二是学法律。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公平与正义。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当前各类矛盾纠纷错综复杂,有的合法合理,有理不合法不合理。对于合法合理的,就要用法律的手段合理解决利益冲突,对于不合理的,违法闹访的,就要依法严肃处理。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力争用法律去维护公平和正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而不能想当然,这样处理或那样处理。所以维稳工作人员要学习法律,用法律的武器去化解社会矛盾。不懂法,就没有说服力,所以要加强法律的学习。三是学政策。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新精神新政策不断出台,如何去解决现实中的社会矛盾就要依靠法律和具体政策,所以不懂政策,在处理社会矛盾上,就没有现实依据。通过学政策,还可以超前宣传,使群众按政策办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学政策,还要学习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如有关信访问题条例、规定、办法等,使我们做好维稳工作有法可依、有策可凭,避免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掌握“三用”是做好维稳工作的手段。

   人们常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这就是说用情、用理、用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信访问题上。综观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外乎追求合情、合理、合法。合情、合理、合法是上访人的心理需求,在处理矛盾纠纷上,要重点从上访人的心理需求入手,采用情、理、法的办法去化解矛盾。一是用情化解。在矛盾纠纷的发生上,因情而访的不乏少数,主要是由于基层干部在执行政策、落实政策上,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缺乏耐心和热心,没有更好的去便民、利民,结果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对于这类问题就要多用“情”去化解,解开群众心里的疙瘩,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往往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二是用理化解。在处理信访问题工作中,常出现有理和无理的现象。对于有理的,就要本着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去尽力帮助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事实情况,争得理解。相信广大群众是讲道理的。对于无理的,就要通过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劝返工作,使之明白无理访的利害关系,自然就会不访而归。三是用法化解。因法而访的,有的是不懂法,这就要求基层维稳工作人员要做好法律的宣传和讲解工作。对于有些弱势群体,就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弱势群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于涉法访问题,就要引导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现实中合理采用情理法或单用或交互使用,去化解问题的也不乏少数,所以基层维稳工作人员要掌握用情用法用理化解矛盾的方法,增强沟通能力、说服能力、协调能力。

  四、了解“三情”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关键。

  基层维稳工作人员不但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还要透过个案,借鉴“瓮安事件”的启示,准确了解民情、社情、政情,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了解民情,就是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了解社情,就是要掌握社会上的热点焦点问题。了解政情,就是要了解当前的有关改革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实事大事。通过了解民情、社情,掌握有关不稳定因素,并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分析,找出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及矛盾纠纷进一步发展的诱因,提供有效准确的信息,促进政府出台一些促进民生、民兴、民安的政策,为上级加强稳定的宏观调控当好参谋。了解政情,就是要超前或有针对性的预测新政策的出台在人民群众中的反响,提前打好“预防针”,避免矛盾纠纷发生造成措手不及。同时还要了解政策的落实是否严格规范,是否有暗箱操作行为,是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引发矛盾纠纷。比如,土地纠纷问题多是应分而未分到土地。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造成因地源紧张而化解土地纠纷困难的局面。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掌握“三情,才能把具体的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放到发展和稳定这个大环境中来考虑,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五、把握“三性”是做好维稳工作的重点。

   基层维稳工作人员要注重总结,把握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掌握“三性”,即时节性、群体性、针对性。一是时节性,就是掌握重要敏感时期和季节性矛盾纠纷的发生。重要时期,比如,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奥运期间、八一建军节期间等等。季节性,如春季,土地纠纷问题高发。冬季,农民卖粮难问题,等等。二是群体性。就是掌握不稳定群体,如企业下岗职工群体、两清民办教师群体等等,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活动规律和思想动态。三是针对性。针对性就是要有针对性的掌握当前的主要不稳定因素。比如,农村的土地纠纷、林权纠纷;国企改制中企业破产问题;油田打井占地补偿纠纷;涉法涉诉纠纷等等。只有把握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研究工作,有效率地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意义重大,基层维稳工作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意识、状态、本领,才能在发展经济,促进政治和谐、精神和谐、物质和谐,实现政通人和,百业俱兴的改革进程中有所作为。接下来重点讲一下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提出,是新世纪全面加速人民法院建设步伐的重大抉择,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迅速适应这一要求,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立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实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的基础上,找出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诸问题,并进行分析、探讨,寻求符合当前基层法院实际的对应之策,以全面增强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当前“司法能力建设”问题已经成为广大法官讨论的热门话题,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对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同时利用外出参观、学习的机会,与大量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基层法官就司法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探讨,本文拟从基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三方面作一粗浅的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主要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法官认识和把握司法活动规律,依法运用司法手段惩处各类犯罪,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具备的条件和本领。基层法院在中国特色法院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数量大、人员多、辖区广、任务重的特点,直接处理大量的各类案件和纠纷,其司法能力如何,对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增强司法能力与党依法执政能力的要求相适应

  肖扬院长在分析阐述司法能力与党的执政能力的关系时,明确指出:“党的执政能力贯穿于党领导的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全部实践。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人民法院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的重要任务,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由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与党的执政能力息息相关。人民法院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载体,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调处纠纷等重要职能。法院司法能力是否增强,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所以,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必须与党依法执政能力相适应。 

  (二)增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是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要求。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案件质量就好,冤假借案就会杜绝,社会公平、正义之灵魂就显现无疑;有一个科学的审判机制和现代化的物质装备,就会大大的提高审判效率,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得到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就会在老百姓心中树起一座丰碑,所以增强司法能力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三)增强司法能力,是当前法院应对挑战,解决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党和国家大局和自身的形势、任务相对照,确实存在思想认识、审判机制、队伍素质、物质装备及管理水平不适应的问题。因此,增强忧患意识,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和问题的准备,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开拓创新,才能适应司法为民之需要。 

  二、当前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科学地概括了新时期人民法院重点要完成的“增强司法能力”的六项任务:一是增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二是增强依法调解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三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四是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能力;五是增强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六是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这六种能力就是人民法院当前抓紧完成好的头等任务。对照这六种能力建设任务,找出当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客观、全面分析,找到改进问题的途径,指导当前工作非常必要。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僵化。主要有三方面:1、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不到位。有两种倾向:一是改革“无用论”。认为:最高法院颁布的第一个《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早以完成,回过头来看,改革的成果主要在法院内部进行调整和规范,但由于整个法院体制未能随之变革,部分人对改革的前景信心不足,产生“改革光在内部进行是徒劳无用的思想”。二是改革“无关论”。认为法院改革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专家、学者研究的课题,事不关己,采取等、观、望的态度。“两论”思潮带来法院工作缺乏朝气与活力。2、对近几年改革中确立的现代司法理念持怀疑态度。认为:“司法独立、公平、公正、效率、透明、法官职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当前政治、经济体制下难以做到,于是仍我行我素,重实体轻程序,不注重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与律师拉拉扯扯,与当事人频频庭外接触,少数同志甚至走上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之路,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3、管理创新意识不强。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就案办案,不钻研法理,不研究新型案例,热衷于请示汇报、审委会讨论定案,逃脱责任追究,造成案件质量差、效率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损害了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缠讼、上访就不可避免。 

  (二)管理机制行政化。由于社会、历史原因,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严重地阻碍了新时期法院现代管理理论的确立和实施。对照肖扬院长提出的“六项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不适应”。1、现行基层法院人员管理体制不适应专业性很强的审判管理工作。当前基层法院仍沿用地方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管理体制,法院班子怎么建,主要由地方组织部门按照公务员年轻化及行政管理能力要求进行调配,随意性大;行政官员充实到法院领导班子中,一夜之间就变成执掌天平的“特权”法官,既管理法官,又有最终拍板定案的权力。此举不仅造成外行管理内行的不科学性,更重要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大冲击,造成部分法官精英被埋没,有些原则性强,不太听领导话的被淘汰。目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严重不足,但又无人才愿进的原因与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有关。2、审判管理方式行政化不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现代审判规律要求法官独立审判,法官只尊重法律,拒绝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与压力。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方式仍普遍采用行政化管理,法官不论法学水平实践经验高低、强弱,一律叫法官,下级服从上级,重大案件的立、审、执要逐级汇报、审批、签发。结果造成审案法官不能依法定案,这样就必然出现法官学习钻研法律的动力不足,依赖思想严重,甚至不负责任,从而导致承办的案件质量差、效率低。3、审判委员会的行政作用不利于自身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法院仍沿袭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与之相适应的审委会带有浓厚行政特色,其成员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主要成员有的甚至才进入法院工作,这样法律知识水平组合的审委会讨论定案的质量难免出现明显的、人为的错案、冤案。如:某法院审理的佘某某杀妻冤案,不正是上级订框框,审委会把关不严的严重后果吗? 

  (三)法官大众化。全国法院每年所审理、执行的近千万起案件中,80%以上是基层法院完成的。因此基层法院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亦反映出法院司法能力的高低。目前,基层法院法官水平大众化是客观存在的,这有其社会历史的原因。其一,众所周知,目前基层法官主体主要来源于80年代报考的待业青年、复转业军人及90年代招入的一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后就走上了审判岗位,且目前大多都是中层骨干力量。虽然在九十年代大都通过自学取得了法律大专以上学历,但由于不是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基础差,在法律条文的适用、立法精神的理解等方面研究的不深不透。如讨论案件较少从法理上陈述理由,多从常理、常情上分析。对新型案件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很少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作深入推敲,而是依靠层层请示解决;法律文书缺少深入的说理分析,给人以死搬硬套和格式化、大众化的感觉。其三,现行基层法官管理方式属公务员管理模式,由地方组织部门负责法官的考察、任用和调离;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相一致。因此,法官们缺乏终生献身法律的信心,缺乏抵御行政干预的意识和能力,突现了法官身份的大众化。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法官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美国法官爱德华考文曾说过:“要在法律上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 由此可见,现时基层法官水平仍处在法官职业化的初级阶段,与新时期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差距甚远。为此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势在必行。 

  (四)物质装备陈旧化。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对基层法院基础设施、物质装备建设的政策有所倾斜,基层法院的物质装备有所改善。但从总体而言,基层法院的管理手段还比较滞后,现代化程度较低,设施陈旧老化,交通、通讯工具滞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债务沉重,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甚至有的法院法官的工资都无保障。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直接结果是造成法官人才的严重流失,审判资源与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综上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四大问题,主要是社会、历史、政治、经济、司法理念的认识及地域差别等众多因素在基层法院的集中反映。在新时期法院改革过程中正确面对、客观分析这些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克服制约因素,创新管理的方式方法,建立科学的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新机制,筑牢基层法院的各项保障基础,才能真正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三、创新管理,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由之路 

  创新管理是人类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随着人类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出现而出现,是推陈出新的动力。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很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只有通过管理手段的创新,才能带来司法理念的变化与确立,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物质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司法能力建设与创新管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现代化的司法管理手段促进了司法能力建设,同时司法能力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同样促进了法院管理的现代化。反之,管理水平陈旧落后,必然导致法院司法能力不足。由此可见,当前针对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四大因素,从创新管理入手,与时俱进,是增强基层司法能力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由之路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管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中兴、图强、发展、进步的灵魂。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厉行改革,改革是创新的必由之路,创新是改革的必然结果。实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法院改革的两大任务,要实现两大创新,前提是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司法能力的提出,是在现代司法理念基本定位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因此新、旧司法理念的矛盾斗争必然存在,这是新生事物发展规律所确定的。所以,我们基层法院党组织就必须站在改革、发展的高度,通过学习和教育,引导全体工作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对现代司法理念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认识。 

  (1)要充分认识到《纲要》颁布实施后的重大意义。《纲要》是新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有广泛影响的一个重要文件。《纲要》第39条涉及到“审判方式、审判组织、诉讼程序、证据制度、法官管理”等方面的改革。虽然主要进行的法院内部体制和机制层面的改革,但《纲要》实施后,为推进深层次的法院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为促进观念更新,确立一系列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的全面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准备。因为《纲要》的实施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在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广泛的涉及到司法机构设置、职权划分、诉讼程序、执行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司法监督和队伍建设等内容。并明确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能够确保在会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并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正式起动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其后,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宪法依据,特别是人权概念入宪和加强对私有财产及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提出,充分反映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正式确立与运用,其历史意义不可低估。 

  (2)充分认识到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在1978年11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这一重大决策,启动了新时期中国法制及司法改革进程,到目前已二十七年,其间改革的进程已充分展示了中国改革的特点: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这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设关系发展规律所确定的。实践证明,我国司法改革几乎是与同一时期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步发展,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悲观、失望,必须振奋精神,与时俱进,才能客观地、能动的面对挑战,改革创新,迎接未来。 

  (3)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确立,改革的时机、力度、速度的把握都应充分考虑社会认识能力和承受能力,都应无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否则,改革就难以顺利实施,更不得取得成功 

  (4)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国资源,同时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和做法,大量吸收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经济、意识形态等方面均有差异。同时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残余思想尚存,左的思潮还未彻底肃清;因此,改革中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不断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步发展,推动体制改革进程。 

  教育全体司法工作人员提高以上四个方面的认识,是解决当前基层法院存在“认识僵化”的重点。主要方法是将现代司法理念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定位、特点、要求、重大意义及改革的艰巨性,贯穿于年度学习教育计划中,落实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采取请专家讲课,组织辩论会、研讨会、参观访问等形式统一思想认识,激励全院工作人员改革创新,推动司法能力建设步伐。 

  (二)提高物质装备科技化水平,是增强司法能力的前提

   物质装备现代化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外在形式,是开展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各基层法院,首先要抢抓当前国家对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政策重点倾斜的机遇。迅速将建设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科技化的现代审判机关纳入本法院发展蓝图。以“三区分开”为目标,从外部结构到立案、审判庭、通道的安全、监控及办公室、合议庭、档案室的内饰、布局,着力体现现代司法特点。其二,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化手段,提高物质装备的科技含量。普及微机局域网,实现上下级法院联网。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监督、资料浏览查询、行政公文起草签发、归档等,均在网上进行。同时建立庭审活动、机关安保、车辆、人员出入的数字化监控系统。力求达到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实现信息系统便捷化、数据资料共享化。其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二是争取国家国债资金投入;三是与先进地区有关部门接成帮扶对子。 

  (三)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机制,是司法能力建设的保证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改革的任务是:改革、完善法院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独立、公正、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根据任务要求,很显然当前基层法院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方式以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从体制、制度上改革创新,构建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的司法体制和审判管理方式,保证其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正确有效的执行适用法律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保证。当前,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还未定位的情况下,基层法院要提前实现“三个转变”: 

  (1)领导班子由行政化向专业化转变。人民法院是一个审判专业化很强的国家机关,领导班子执掌着公平、正义的天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由此可见,一个低专业水平的领导班子难当此重任。笔者建议:在目前体制下选配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时,上级法院党组织应多做地方党组织协调工作,提拔任用法院内部、中层正职、有学历和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法官,或从上级法院中挑选优秀法官下派任职。这是目前构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专业化的最快途径。 

  (2)审判管理方式行政化向审判管理现代化转变。实践以证明:法院审判工作管理行政化手段,已不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新形势要求。《纲要》的实施以为新时期法院审判方式的确立建立了一定基础,但还不完善。笔者认为,首先是构建审判管理信息化体系,才能促进审判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司法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作用,全面推行立案、审判、审监、执行工作流程管理。使案件从立案开始到审理、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情况按规定程序要求输入电脑。实现立、审、执、审监分离以及流程控制权与审判权分离,有效的对案件审限、程序、卷宗材料的归档等问题实现全程监督管理。实现案件结案与微机报结同步。确保无案件超审、执期限,各环节程序上无差错。其二,构建适合审判规律的管理体系。1、取消成建制的业务庭,构建法官独立审判的合议庭。合议庭内设主审法官1名、助理法官2名,实行法官负责制。2、扩建司法警察队伍,扩展职能,担当起执行、送达等工作任务。目前,为解决执行工作中的裁判权及强制措施命令权的问题,法警在执行工作中按需要向主审法官申报审批后,拿着主审法官的裁定书、决定书、搜查令再实施。3、构建学术研讨式的审判委员会,其成员必须是经严格考试,具有资格的法官精英,其职能主要是研究新型疑难案件,对法官申报讨论的疑难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严把案件质量关;考核选拔法官、助理法官。组织法官开展研讨等。 

  (四)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打牢司法能力建设基础

  增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一个意义深远的过程。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队伍素质的职业化水平进程,只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成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中流砥柱。根据法官职业化要求,当前基层法院一是立足实际资源,坚持干中学、学中干的原则,从狠抓基础教育出发,鼓励和支持法官们和工作人员加强自身学历教育,积极拓宽学习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听专家、学者授课,以考促学,充实图书资料,通过局域网论坛,组织研讨会、辩论会的形式讨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通过轮岗交流,尽量培养法官素质能力,逐步建设一支符合现代审判工作需要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二是提高法官政治和经济待遇。以优厚的经济待遇突出法官职业化特色,高薪养廉,吸引优秀人材进入法院工作。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出法官精英,被淘汰的法官另安排做审判辅助工作,工资待遇必须有重大差异。其目的是建立一个人材成长竞争激励机制,突出法官社会地位。三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现代法官保障机制。通过立法,建立法官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保证法官职务的相对稳定性。从而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使其能专心依法行使职权,真正成为法律的忠诚的执行官。 

  (五)规范化的制度建设,是司法能力建设的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有了统一的思想认识,高水准的领导班子、先进的物质装备、科学管理体制、机制、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必须有科学的制度规范,因此,在实践中加强管理制度的规范建设,积极探索和构建全方位的动态管理模式,才能有条不紊的保障司法能力建设健康发展。 

   首先,针对过去制度体系不健全,出问题无章可循,处理问题长短不齐的现象,修订、完善一套体系完整符合新机制管理需要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到规章制度覆盖面达“无空子可钻”,努力做到人人有章可依、事事有章可循,使法院各项工作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实现平稳、高效运转。 

  其二,以科学的规范为依托,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建立起全方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将部门考核与个人考核紧密结合,将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不同工作性质细化、量化,科学的分解目标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具体,形成上下协作、环环相扣的全方位目标管理网络,创造一个各尽其力、团结奋斗的新格局。 

  其三,积极探索用人机制的新方法。在用人方面,将提拔、晋升、评优,全部与工作业绩挂钩,并将优秀的系统理论运用到管理中,将每个工作人员的信息资料,包括个人基础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案件质量信息、调研文章信息、职业道德信息等全部录入微机,实现人员管理信息化、公开化。对空缺岗位实行凡进必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实现人事管理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为以后法官员额和分类管理打下基础。 

  (六)基层法院审判若干问题研究

  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进步,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中遭遇到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空白,从而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努力。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

 一,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引起的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导致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的适用性遭遇不同程度的尴尬。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于庭审前,在其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所导致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使《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制度在具有差异性的不同区域所适用的实际效果表现出更大的差距。在农村,虽说农民的法律意识纵向比较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做横向比较,则明显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当前,仍有不少农村居民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缺少必要的了解,对什么叫证据、怎样收集、什么时间提交、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等不甚清楚,同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请律师,通常都是两手空空,仅带一张嘴来进行诉讼。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民事案件时,若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来操作诉讼过程和庭审活动,则必然达不到查清事实、正确区分责任、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或城镇,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较高,其法律意识相对较强,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较为了解,同时经济条件允许聘请律师,故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审理案件,不但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更是当事人所希望和要求的,因为人民法院越是严格的适用法律规定,其判决的结果就越公正。由此可见,举证期限作为一种先进的法律制度,在城镇等经济发达地区,可达到预期的效果,而在广大农村等经济落后地区,则难以施行。

 《证据规则》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制度。但是笔者以为,好的制度不一定在实际运用中达到好的效果,这是因为要达到好的社会效果,不但要制度本身具有相当的优越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好制度还要与社会现实相适应。

  解决以上问题长远的根本的方法,应当是努力发展国民经济,消除地区、城乡差异,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但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系统而巨大的工程,非一朝一夕可作到的。所以在这方面努力进步的基础上,暂可采取一些临时性的措施来予以弥补。即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居民法律意识的差异实行地方化、区域化。使不同法律意识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都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和公正,从而消除因经济条件的不同所引起的在法律规定的平等、公正的掩盖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二,采取有效措施破解送达难的瓶颈。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

   1,直接送达。对有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当事人,在实际送达中通常是,要么找不到其本人,要么是吃闭门羹,从而非经多次送达而难以成功,甚者虽经多次送达仍难以成功。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剧了人口的快速流动,并催生出众多的个体经济。人口的流动对民事案件送达所造成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而众多的个体经济中的相当一部分经营者,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可谓见缝插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居无定所,神出鬼没。特别是在欠债不还时,倘若知道债权人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更是躲起来,无处可寻。

   2,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一次公告即为60日,一件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经多次送达,从而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进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最后,不利于操作。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做法,虽简洁、方便、成本低,但因不便于证明人民法院确已送达的事实而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为缓解送达难题,笔者建议:1,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敦促地方政府加强街道、小区、农村等名称和门牌号码的规范化,使民事送达有明确的地址,具体的门号,从而提高民事送达的成功率。2,借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军人和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的制度,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使村委会、居委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均成为转交送达的转交主体,以满足对那些生活、工作不规律的当事人的送达需要,避免多次送达而不能的面。   

  3,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其实在报纸和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发布和张贴公告,并不能达到实际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的作用。因为这两种公告方式通常被送达者是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得知的。公告送达的另一作用是将无法找到被送达人的案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而公告送达的案件一经公告,即可达到接受监督的作用,无须再等60日。所以规定公告送达以60日为期,缺乏必要性,可考虑适当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4,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原住所地公告送达的,应引入见证人制度。在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邀请监督员作为公告送达的见证人。5,建立送达时间告知制度。在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下,若不能当庭宣判,则可在庭审结束时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宣判时间,并明确其不按时到庭即视为宣判和送达的法律后果,并将这一内容记入庭审笔录。在当庭宣判的情形下,可直接告知当事人领取法律文书的具体时间和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如此可避免当事人在庭审后因逃避裁判结果而造成的送达难的问题。

   三,规范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提高对以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要求。

   1,《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民诉意见》第16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是简单的、事实清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为提高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而几乎对所有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这其中有不少重大的、疑难的、复杂的、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即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要求情形的民事案件,也以简易程序审理。这不但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更为部分素质不高的法官为谋取私利而进行不公正裁判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适用简易审理的案件,是事实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的,所以由一人审判既可提高效率,亦可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而对重大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认定是个系统缜密的推理论证过程,对此由一人担当,既不符合法律规定,更难以达到提高效率、保证公正的目的。故尚须加强对简易程序适用的监管,以杜绝因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导致的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2,《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了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而在实际操作中,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并不能完全作到当庭宣判。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危险的。如前所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对这种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完全可以作到当庭宣判的,或者说进行当庭宣判并不存在什么障碍。现实中不能当庭宣判的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么是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范围之内,要么是涉及其它的不正当的因素。总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当庭宣判,除了为办理人情案、金钱案提供方便之外,并无可取之处。之所以出现法律明确要求应当当庭宣判,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的部分民事案件仍未当庭宣判,是因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从而给予法院和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这种可谓不受约束的自由决定的权利,在事实上抵消了“应当当庭宣判”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对“不宜当庭宣判”的案件以列举的方式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兼顾效率与公正,预防人情案、金钱案等的发生。率与公正,预防人情案、金钱案等的发生。

  最后,对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维稳工作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重要关口,因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信访维稳问题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特别是随着国际金融风暴向实体经济扩散蔓延,经济领域问题向稳定层面传导辐射,进一步加剧了信访维稳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如何更有效地做好新时期的信访维稳工作,更有为地促进全县大局稳定和谐,成为摆在每一位政法战线党员干部面前的重要任务。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安排部署,现将情况整理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在上级党政组织正确领导下,围绕“事要解决,确保稳定”的主题,以开展“书记大接访”活动为动力,着力畅通信访渠道,排查信访隐患,解决信访难题,取得了良好效果,一大批重复访、越级访、群体访的大案积案得到调处,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但今年以来,信访维稳势头有所反弹,信访维稳形势仍然严峻。表现在“四个尽管、四个仍然”:

   1、尽管赴京到省去市访呈下降态势,但赴县群体访仍然大幅上升。根据信访维稳部门2009年统计数据,我县信访维稳案件总体呈现“三降一升”态势,即赴省市信访总量、集体访、重复访明显下降,赴县访大幅上升。表明县里处访稳控有力度,把问题解决在县级层面,没有上交矛盾;另一方面说明“燃点”“触点”增多态势没有明显改变,信访维稳形势仍然很严峻。

 2、尽管信访维稳工作渠道更加畅通,但群众上访方式却更趋激烈。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对信访维稳工作高度重视,县委常委会、县长办公会多次专题研究信访维稳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投入力度前所未有,极大地优化了群众诉求渠道。特别是去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在县信访局坐班接访,直面群众,答复问题,解决矛盾,产生了极好的社会反响。应当说,通过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努力改进,我县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是多样的、便捷的、通畅的。但有形的变化没有带来信访维稳形势的根本好转,反而是缠访、闹访不断,甚至时常发生围堵党委政府大门的事件。

   3、尽管决策部署注重保护群众权益,但利益问题引发的信访维稳案件始终占据大头。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和倾斜是前所未有的,县党代会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每年都把实施民生工程列为重中之重。县委、县政府出政策和做决策时,也都非常注重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这几年确实也是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一个时期。但从群众来信来访涉及范畴看,利益调整引发的问题仍然是焦点和热点,集中表现在四个领域:一是因劳动社保、工资福利问题引发的上访,占信访总量的27%;二是因涉法涉诉、突发事件问题引发的上访,占信访总量的21%;三是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引发的上访,占信访总量的19%;四是因企业改制、权属流转问题引发的上访,占信访总量的15%;其它信访案件总计占18%。一边是政府事业投入的持续增长,一边是群众利益诉求的不断升温,如何找到两者的平衡点,从根本上防范这类事件重复发生,应成为信访维稳战线思考和关注的一个重点。

   4、尽管信访维稳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但被动“救火”性质仍然没有根本改变。为把信访维稳工作纳入有序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县政府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如滚动排查制度、领导“四访”制度、高层决策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排位警示制度、信访新闻联动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其中一些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行性。但从实际工作来看,信访维稳工作还是没有从被动应付、疲于奔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信访维稳干部更多的仍然是像“消防员”或“挡箭牌”。有了相关配套的制度,为什么收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症结何在,改进的着力点何在?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

   二、原因分析

   信访维稳问题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这是自上而下,遍及各地的共同感受。分析信访维稳问题多发高发甚至激发的根本原因,这里既有宏观因素也有微观因素,既有一般性原因也有个体性原因,既有政府部门问题也有上访群众的问题。尽管个案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分析归纳起来,根源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展阶段之故。当前,既是发展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各种发展中的矛盾多样多发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分析我县信访维稳案件的共性,无论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还是企业改制、权属流转、劳动社保、工资福利等等,贯穿其内的都是权益得失之争。这应当是经济转型、社会转轨阶段的一个“阵痛”。对此,政府既无成熟经验可循,也无充分超前准备。尤其是当前国际金融风暴向实体经济蔓延扩大的特殊时期,部分企业难以生存导致大量的裁员减薪、破产倒闭、债务纠纷等事件,与当前信访维稳的热点难点问题相迭加,进一步放大了信访维稳工作的压力。特别是这类案件当中,许多是人、地、事三分离,牵涉面非常广泛,单靠一县甚至一市、一省之力都无法解决,又很容易演化成赴京重复访的重点,成为当前信访维稳工作的一大难点。如去年我县罗溪镇农民工出国务工和下埠集乡农民工在浙江经济纠纷引发的赴京访等,都是这类情况。

   2、社会环境之疾。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环境总体是好的,是和谐的,这是主流。但也积累了许多这样那样的发展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很多是特定历史环境所致,又反过来影响着社会环境,形成不良循环,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头顶偃塞湖”。一是政策导向之偏,失之于软。当前,政策倾斜民生、关顾民愿的力度前所未有。个人理解,这是对过往“农村支持城市、地方支持中央、小家支持大家”政策的补偿,是对社会财富两极分化问题的补救。方向上是正确的、应当的、必须的。但矫枉不能过正,过正犹如不及。政策一方面对地方政府促和谐提出硬目标,另一方面又对地方政府施政行为划红线、设雷区,导致基层政府实际上事权与责权不统一,目标与行动难协调,经常陷入两难境地。比如一些违规建房、违章营运、违法生育以及一些土地抛荒的整治难问题,一些公益事业建设中集体与个体意愿不一致导致的兴办难问题,一些重点项目建设中因“钉子户”不配合导致的实施难问题,一些信访维稳案件上面只管下达“必息令”但地方掌控不了导致的调处难问题等等。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夹在当中无所适从,对上访群众只好“饿了给馒头,困了给枕头”,在不断妥协退让中寻找平衡点,做为权宜之计。这又为越级访、重复访埋下隐患,且损害地方政府威信,助长缠访闹访歪风。二是法治进程之缓,失之于虚。尽管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已经多年,确实也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离依法治国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当前出现许多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曲折。在调处涉法涉诉信访维稳事件中,本人亦深感法制途径的程序过繁、时效过慢、成本过高,加上司法监督不够完善,司法公正备受质疑,即使千辛万苦赢得“官司”,往往还要面临执行上的遥遥无期。过高的门槛导致许多涉及群众“不走法院走信访”。三是行政效能之低,失之于诿。分析一些重大信访维稳案件的演进变化过程,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相关主管领导和部门反应不及时、处置不得力、措施不果断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对一些跨部门、跨区域的信访维稳案件,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多,主动负责、真心解决的少,致使小事拖成大事,轻病拖成重症,错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3、素质作风之害。少数党员干部素质不高、作风不好、责任心不强,也是造成群众上访的一个重要诱因。突出表现在:一些基层领导干部眼里只有经济效益,没有社会效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不能引起足够重视,甚至对群众的上访征兆置若罔闻,既不及时报送信息,也不及时采取措施,“逼”得群众上访;一些基层领导为出政绩,脱离实际盲目上大项目,不顾群众实际承受能力,办一些“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之类的违民意、失民心的事,“惹”得群众上访;少数基层领导摆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问题不主动与群众沟通,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局面复杂,干群关系紧张对立,“气”得群众上访;一些干部工作作风不实,官僚主义严重,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甚至对挂点乡镇和包案的信访维稳事件满足于“知道了”、“过问了”,从不去直面矛盾,真心解决问题,以至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拖”得群众上访。

   4、错误观念之误。部分群众思想观念上存在错误认识,也是信访维稳事件多发高发的推波助澜因素。突出表现在“四信四不信”:一是信“上”不信“下”。总认为只有上面的政策是好的、干部是好的,遇到切身利益问题习惯性地把矛盾和责任怪罪到基层政府和干部身上,认为只有找到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公正解决问题。这也与上面部门个别接访干部遇事动辄批转责成基层如何如何办理,而不及时进行公正客观、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有一定关系。二是信“多”不信“少”。无论什么事,总认为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才更可靠、更可信、更踏实,“油多不坏菜”。三是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一闹三分理”。认为只要往市、往省、往京去上访,就能抓住政府的“软肋”,实现自己的意图。或许这也是每年一到“两会”或遇有重大活动赴京访就回潮反弹、各地赴京接访干部云聚的重要原因,是少数信访维稳案件在闹访中退让妥协产生的后遗症。四是信“访”不信“法”。认为上访后,会有专门的领导来过问和帮助协调问题。因此,既使是典型的涉法问题,也习惯于到政府部门上访解决。

  三、对策建议

  1、围绕近民情,更好地完善信访维稳渠道。一是要加强信访维稳渠道建设。着眼降低群众上访成本,方便群众反映诉求,进一步拓展网上信访、“民声通道”、“县长热线”、“文明行风热线”等载体沟通群众的作用,努力构建多渠道、多方式、多元化的接访新格局。二是要加强信访维稳数据库建设。着力构建自下而上,内部共享,相互贯通的信访维稳案件资料库,把每一个信访维稳案件的发生事由、处置经过、政策依据、存在问题、包案领导等相关情况整理入库,以此厘清无理缠访闹访行为,方便上级部门监督基层行为、正确处置现场,推动信访维稳工作向理性化、有序化、良性化方向发展。三是要加强信访维稳队伍建设。特别是注重建好、管好、用好维稳信息督查员队伍,解决好待遇难落实、身份难界定、工作难开展、考核难统一等问题。

   2、围绕解民难,更好地调处信访维稳矛盾。关键是建立和落实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管用机制。一是要建立和落实信访维稳案件综合治理机制。构建信访维稳工作部门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格局。特别是对一些跨县、市甚至跨省的人、地、事三分离的案件,上级也应建立和落实相关机制,不能停留在“见招拆招”,更不能简单地把问题下推、矛盾下交、压力下放,使基层政府陷于困境。二是要建立和落实信访维稳案件高层决策机制。特别是对一些包案领导“包而未息”的重复疑难案件,要落实党委、政府高层决策机制,限时未办结的,及时提交党委、政府办公会集体决策,不能当决不决、久拖生乱。三是在要建立和落实突发事件访应急处置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发生不确定、处置很紧急、情绪易失控、先机更关键的特点,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组建专门机构,成立专项基金,安排专业人员,开展专项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得到根本解决。

   3、围绕促民安,更好地规范信访维稳秩序。关键是把握好“三个结合”:一是宣传相关法制与提高机关效能相结合。坚持一手抓机关效能建设的同时,一手抓相关法制宣传,教育群众依法有序上访。二是加强思想教育与惩处恶意上访相结合。要教育有过高要求者自觉放弃过高要求。同时对一味无理取闹、胡搅蛮缠、提过高要求、搞过激上访甚至恶意缠访闹访的“上访钉子户”,要出台专项处理规范,严惩恶意缠访闹访行为,把基层政府从一味妥协退让的状态中解脱出来。这也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内在要求和根本方向。三是疏与堵相结合。对于一般性的群众信访维稳案件,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对于动辄妨碍公共交通、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过激访案件,必须坚决制止,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4、围绕顺民心,更好地落实信访维稳责任。要按照“第一责任”的要求和标准,切实把信访维稳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一要实行过硬调度。就是要把信访维稳工作摆到与经济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来对待,党政班子要定期集中听取汇报,分析形势,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二要实行过硬督查。对重大信访维稳案件,基层组织要安排专门人员,实行专项督查,跟踪督查;上级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进行回访督查。三要实行过硬考核。坚决兑现奖惩,该“一票否决”的坚决“一票否决”。

综上所述,社会在改革中发展,管理在创新中飞跃,我们只要朝着既定的目标,与时俱进,充分挖掘有利条件,发挥群体合力,走创新管理之路,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必定步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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