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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当诉讼心理的分析
对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当诉讼心理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03 09:59:41 打印 字号: | |
  当前,一些案件虽得到了公正处理,但没有收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忽视了当事人诉讼心理对案件效果的影响。可以说,诉讼心理突出地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博弈,反映出整个诉讼过程中其他诉讼参与人及诉讼主持者对该诉讼的看法和心理倾向。准确把握当事人诉讼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都有重要意义。为了指导审判实践、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笔者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不当心理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了不当心理的类型、特点及形成原因,并针对其中的焦躁与侥幸诉讼心理提出司法应对措施。

  一、当事人不当诉讼心理主要类型

  不当诉讼心理,是当事人在争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心态变异和扭曲,并给案件审理和矛盾化解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也根源于社会对司法系统自身存在的问题的负面评价。这类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多疑心理。这种心理主要表现在对法官不信任,在诉讼一开始,就意图通过托关系、送礼等不正当途径影响审判。

  (二)急迫心理。这类当事人情绪激动、思维混乱,往往会因小事而暴跳如雷,并对法官产生抵触情绪。

  (三)逃避心理。以“逃避”的形式进行本能的自我保护,如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拒绝出庭应诉,以及变着法子逃避法院的传唤。

  (四)怄气心理。如亲戚、邻里之间的伤害、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诉讼中要面子,其目的不是简单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是让对方难看,案件难以做调解工作。

  (五)对抗心理。败诉后,当事人把败诉归罪于法官,矛头指向了法院,采取缠诉、拒不履行、上访、举报等与法院相对抗。

  (六)欺诈心理。主要发生在恶意诉讼中,如欺诈诉讼、骚扰诉讼。为了达到这些非法目的,精心策划、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并制造各种假象,利用诉讼诈取钱财或让对方当事人名声受损。

  二、不当诉讼心理的形成

  (一)我国是经过近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仅仅是近几十年的事。千百年过程中人们打官司靠法官、靠律师、靠上级的关心,从心里不愿相信证据证明事实,事实归入法律,依法律获得支持的民事权益保障路径。在诉讼过程中被动消极,不积极举证或不举证,而是等待法官的拯救。

  (二)法院行政化设置和人员交流的不畅,客观上助长了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但司法体制的设置上,审判员办案其实受到各方面的约束和干扰。就法院的设置而言,审判员之上还有庭长、院领导等,审判员办案至少要受到以上领导的约束。又缺乏法官交流机制,不少法官一辈子就工作在一个法院,对基层法院而言,到法院找到关系实在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三)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淡薄,也是引发不当行为的重要因素。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决定着法官仅是居中的裁决者,而不是诉讼的参与人。法官只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复原事实,以法律真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以裁决。诉讼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这也从另一角度诠释了诉讼的高风险。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特别是农村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本对风险毫无心理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找党委和政府,党委和政府能调解则调解,不能调解找法院,对诉讼的必要性缺乏认识,对诉讼的风险无意识,一旦败诉则缠诉不断,更有甚者不断越级上访,借助上访向人民法院施压,达到争回面子,启动再审的目的;也有的人在起诉前对被告的财产状况了解不多,执行时因程序穷尽,被执行人又无力履行判决而将予头对准法院,将法院当成实体义务承受人。

  三、当事人不当诉讼心理的对策

  (一)注重司法礼仪。法官要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为民能力。规范司法行为,避免因言行举止不文明、不规范而引起当事人疑虑、不满情绪。

  (二)正确引导和矫正。当事人的不当心理是随着案情发展不断发展变化。法官要及时对不当心理倾向进行引导和矫正。通过提高司法透明度、判前释法、判后答疑、说服教育、依法训诫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摒弃错误诉讼观念。

  (三)重视沟通。注意执法方式的人性化,多与当事人进行情感沟通。在沟通中理解当事人真实想法,采取措施,因势利导,多调解、多协调,防止矛盾激化。

  (四)打击不正当诉讼。恶意诉讼、欺诈诉讼的,要坚决予以打击,通过提高当事人欺诈诉讼行为的代价,遏制诉讼投机行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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