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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承包“苏日格”合同需崇尚契约精神
  发布时间:2022-03-28 19:11:07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牧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有了一定的变化。有一部分进城的牧民将自己的牲畜以放“苏日格”的方式承包给牧户,从中获得承包费,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承包的牧户也能从中获利增加家庭收入。但是近年来,部分承包者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合同意识不强,私自将承包的牲畜转卖或灭失的问题屡见不鲜。

案例一

原告青某诉被告额某、宝某、萨某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额某、宝某与原告青某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青某的75只大母羊,被告萨某对合同提供担保责任。承包期到期后额某和宝某未能如约归还原告的75只羊以及承包费,并把青某的75只母羊私自出售从中获利。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庭审理,判决被告额某、宝某于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某75只羊的折价款损失11余万元及三年的承包费3.8万元。被告萨某对11余万元的损失费及担保期内的承包费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二

2019年原告康某与被告乌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565只适龄大母羊承包给被告饲养,约定被告每年给原告羔羊254只。承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约归还原告的大母羊及羔羊。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乌某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给付原告康某承包羊的折价款63余万元。

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牧民朋友们,谨慎对待“苏日格”牲畜,遵守契约精神,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创建更美好的生活。

 

 


 
责任编辑:西乌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