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屋腾退的执行案件,一直都是法院执行工作中难啃的“硬骨头”。近日,西乌旗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远赴千里之外苏尼特右旗联动执行,成功执行完毕了一起涉房屋腾退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筹划严密,恩威并济,强制措施与情理疏导相结合,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搬迁。此次行动既突出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又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
该案系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多次达成口头协议,但被执行人均未按协议履行,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姚某有两套房产,一套为距离法院所在地150公里的自住房,一套为距离法院500公里的闲置房,第一套房产虽然方便开展执行工作,但是考虑到处置该房产必然对被执行人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有悖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法治理念,故选择了距离500公里的第二套房屋作为本次处置的标的物。
在评估拍卖阶段,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案件执行被执行人所担负的成本,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没有采用收费的委托评估方式,而是通过商议对处置标的确定了双方都认可的起拍价,后经两次拍卖,该标的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接收该房产以物抵债,并将超额部分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接到申请后,西乌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支持了以物抵债的申请,并将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在处置房屋显著位置张贴了限期搬迁的公告,期间多次通过电话等形式告知其自主退房可以节省多项费用,但被执行人依旧未在限期内自行腾退房屋,申请执行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腾退。
为保障腾退工作顺利开展,执行干警制定了详细周密执行方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设立应急预案。因该房产距离较远,可支配的人力物力有限,执行干警提前联系当地法院,并通过当地法院又进一步联系到当地社区、公安、医疗、公证处等机构,为腾退工作做了严密的部署。
2023年10月9日,法院执行干警跨越千里奔赴苏尼特右旗,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在路途中再一次联络了被执行人,并将本院强制措施和腾退准备工作悉数告知,被执行人看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心,再细算出强制执行中其需要承担的相应成本,终在最后一刻赶往现场选择自行腾退,在法院干警的监督帮助下,被执行人经过8个小时终于将房屋腾退完毕,同时也节省了强制搬迁中会产生的搬迁费、公证费、保管费等一系列费用。至此,一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此次被执行人选择了自行腾房行为,不仅降低了自己的费用负担,维护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也使得申请执行人快速完成财产交接,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了执行工作的“双赢”局面。同时,执行干警积极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采用刚柔并济的执行措施,妥善处理腾房难案,通过现场释法说理、剖析要害等方式,化“被动”为“主动”,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理性化解纠纷,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法官寄语: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主动履行义务,都会减少败诉当事人相应负担,今天给大家简单梳理一下每个阶段的费用:
1.执行费:执行费是法院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的费用,在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不必再支付执行费;
2.迟延履行金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指因在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未履行,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加收的惩罚性利息,以案件标的为基数按日计算,加上债务本身约定的利息,长期不履行会导致债务金额快速上升;
3.拍卖辅助费、评估费:拍卖辅助机构费、评估费是指在财产处置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拍卖辅助机构、评估机构参与到处置工作中,从而产生的费用。实际工作中,部分当事人恶意拖延、干扰法院财产处置的行为不仅会导致自己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会导致财产处置周期变长,间接导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相应增加,而当事双方在执行中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不仅能有效降低财产处置周期,如果能在评估前针对处置财产确定一致的估价意见,还会节省评估费用。
4.其他费用:财产处置完毕后的交付环节中,尤其是房产等不动产的交付,如房屋内物品没有清空,则人民法院需要在交付前进行腾退,强制腾退时不仅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搬迁、运输,有些时候也需要委托如公证处等机构到现场勘察、清点,若涉及物品保管的也需要支付保管等费用,上述费用基本上都由被执行人负担。而同时因被执行人拒收腾退物品造成的物品损失,也需要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当事人主动搬迁,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财产损失,同时也能节省如搬迁、公证、保管等费用。另外执行中如需要审计、鉴定等情况,所发生的费用通常都由被执行人承担。
综上所述,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既可以彰显诚实守信的自身形象,又可以降低自己费用负担,维护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从而达成“双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