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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人民法院“一站式” |《诉讼指南500问—民事诉讼篇》第46-50集
  发布时间:2023-12-08 17:37:0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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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急难愁盼的问题,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提升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全面收集当事人通过诉讼服务大厅、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渠道咨询的常见诉讼问题,并进行系统归纳,围绕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制作了诉讼服务普法系列动漫视频,该系列视频以“一站式”形象代言人苏元元、福多多为主角,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逐一解答了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全方位立体化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一站式”建设成果 。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的是《诉讼指南500问—民事诉讼篇》第46-50集,让我们跟着“福多多”“苏元元”来一起学习吧!

 

第四十六集 人民法院能否使用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人民法院送达工作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即电子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四十七集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一般而言,法院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但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是不认可法院判决,并以此拒收文书,甚至闭门不见;或是对送达理解有偏差,认为不接收文书就可以不承担责任等等,导致文书难送达。

为了确保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留置送达方式,即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以及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邀请见证人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见证人包括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但是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第四十八集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涉外民事案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四十九集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吗?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后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五十集 民事诉讼中,被告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应当如何答辩?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答辩的内容可以针对案件程序方面的,如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针对实体争议内容,如反驳原告的不实陈述和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五日内需要将副本发送给原告。


 
责任编辑:西乌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