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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人民法院“一站式” |《诉讼指南500问—民事诉讼篇》第56-60集
  发布时间:2023-12-22 17:24:53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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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急难愁盼的问题,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提升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全面收集当事人通过诉讼服务大厅、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渠道咨询的常见诉讼问题,并进行系统归纳,围绕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制作了诉讼服务普法系列动漫视频,该系列视频以“一站式”形象代言人苏元元、福多多为主角,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逐一解答了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全方位立体化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一站式”建设成果 。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的是《诉讼指南500问—民事诉讼篇》第56-60集,让我们跟着“福多多”“苏元元”来一起学习吧!

第五十六集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何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为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准备开庭留出必要的时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出必要的在途时间。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十七集 民事诉讼回避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而更换其他审判人员的审判制度。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诉讼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主要是对法官执业权利的一种限制,是基于法官特定身份对其作出的一种限制。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诉讼回避制度针对的是个案,为的是确保法官审案在程序上做到客观公正,消除诉讼当事人疑虑。

第五十八集 回避申请应该在案件审理的哪个阶段提出?

当事人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是在审理开始后发现回避事由的,或者回避事由是在审理开始后发生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由于民事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情况复杂,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保证案件公正审判,可以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集 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包括哪些?

审判人员的回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四)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这里的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六十集 除法定回避情形,当事人还可以针对哪些情形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存在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西乌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