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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以打击拒执犯罪 助推诚信建设
  发布时间:2024-04-24 17:48:18 打印 字号: | |

诚信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近年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工作大局,以提升执行质效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理念,用法治力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着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为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凝聚共识、凝聚力量,把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定盘星”

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拒执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诚信建设工程,2023年12月20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召开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公告》,形成了高效顺畅的协作配合机制,扎实了诚信建设工程的重要举措。

二、精准推进、精准发力,推动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开新局”

自《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公告 》发布以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为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破解“执行难”,以提高案件到位率为重点,主动作为、重拳出击,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在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坚持日常执行和专项行动相结合,对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用足用好各项执行强制措施。2023年12月-2024年4月,已累计强制传唤被执行人132人次,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40余次,拘留被执行人4人次,对68名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2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受理后,涉案人员即刻履行了全部案款,以便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减轻后续刑事责任。

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时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威慑、惩戒,从而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例如,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是被执行人雇佣李某驾驶营运车辆过程中,李某因操作及车辆问题,造成单方事故不幸身亡,后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赔偿,经开庭审理,因被执行人在将车辆交付李某时没有进行必要检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判令被执行人给付李某家属死亡赔偿款24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其雇佣李某为其工作,在雇佣期间不仅损失了价值几十万的营运车辆,还要再支付死亡赔偿金,故有非常大的抵触情绪,法院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多次给当事人双方做调解工作,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对查实的被执行人的营运车辆,采用“活封”措施,使得该车辆在查封期间还能正常营运,最大程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并在此期间多次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给付。

在被执行人多次拒不履行后,本院依法要求其交出查封的营运车辆,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因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3月,在多次与被执行人交涉未果后,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被执行人面对涉及的刑事责任,深刻认识到法律不是儿戏,主动联系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当场给付15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案款、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等,并向被执行人出具《谅解书》,以便减轻被执行人后续要承担的刑罚。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行为严重阻碍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决定对李某拒不履行行为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敬畏法律,选择诚信,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全力营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三、强化宣传、强化引导,确保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好氛围”

坚持“线下+线上”联动,协同配合共发力,确保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宣传力度不减,热度不退。充分发挥媒体优势,运用“互联网+”思维,依托法院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公告》,扩大拒执犯罪宣传力度,不断强化打击威慑,营造出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立足工作实际,紧紧围绕诚信建设工程,出实招、优举措,着力构建全方位全覆盖抓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格局,以法之名助推诚信建设工程取得实效。     

联合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是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推出的一项推动诚信建设工程的新举措。与公安机关在打击拒执犯罪、查找被执行人、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等工作全方位展开合作,有效整合各自的职能优势,打破信息壁垒、织密查控网络,为执行工作引进新功能,打破以往“单打独斗”的局面,实现法院力量与公安机关的“无缝对接”。



 
责任编辑:西乌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