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乌旗人民法院秉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努力找到诉讼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健康发展的“双赢”局面。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原告白某受雇于被告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矿山浮选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后白某以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西乌旗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白某缴纳自2005 年 8月至 2015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西乌旗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白某仲裁请求的裁决书,白某不服该裁决,后又诉至法院。
案件调解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需求后,发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更为适易。遂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企业与原告白某每年签署生产期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季节性用工,因此企业不愿按全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承办法官耐心地对原被告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被告企业同意按原告白某工作月份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但此时发现,调解书在相关部门办理社保补缴业务时能否作为有效证明成了一个新的问题。法官立即联系社保部门的业务办理人员,业务人员称这种情况少见,需要请示后给出答复。过了半小时后,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回复法院调解书可以办理社保补缴,在场的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气,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调解笔录上进行签字,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民生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西乌旗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审判工作思路,高度重视对劳动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审慎把握好民生权益与企业发展的关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